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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日閉幕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國旗法、國徽法作出修改。新修改的國徽法規定,公民在莊重的場合可以佩戴國徽徽章,表達愛國情感。新修改的國旗法規定,國慶節、國際勞動節、元旦、春節和國家憲法日等重要節日、紀念日,各級國家機關、各人民團體以及大型廣場、公園等公共活動場所應當升掛國旗;企業事業組織,村民委員會、居民委員會,居民院(樓、小區)有條件的應當升掛國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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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: 
徐宙超 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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